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中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攸县悦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富康社区公园华庭A3栋-109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系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谭中良诉被告攸县悦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谭中良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攸县悦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中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攸县悦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中良撤回对被告攸县悦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谭中良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