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济南众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二路66号财富自由港商务大厦9楼912室。 法定代表人:杨聘,职务:总经理。 被告:时波,系济南众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禹城办事处负责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山东京东快星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名嘉东路与园区北路交汇处普洛斯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付良,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宋**华与被告济南众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时波、山东京东快星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也未向我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法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文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安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