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鸿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抚松县联翔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镇。

法定代表人:韩天鹏,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崔鸿亮与被告抚松县联翔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翔咨询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鸿亮,被告抚松县联翔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天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崔鸿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崔鸿亮与联翔咨询公司2020年9月8日订立的办理出国劳务合同;联翔咨询公司返还办理出国劳务费用22,500元。事实与理由:崔鸿亮经人介绍到联翔咨询公司办理出国劳务事宜。2020年9月8日,崔鸿亮向联翔咨询公司转账出国定金4,000元,联翔咨询公司出具收据。崔鸿亮等待安排。2020年12月6日,崔鸿亮接到联翔咨询公司通知,称让崔鸿亮将后续办理出国劳务款交付给联翔咨询公司,崔鸿亮当日又向联翔咨询公司支付18,500元(通过手机银行汇至韩天鹏账户)。后联翔咨询公司以崔鸿亮体检不合格等为由没有办理出国劳务。

被告辩称 联翔咨询公司辩称:联翔咨询公司与崔鸿亮系委托推荐关系。经时洪菊介绍,2020年9月8日,联翔咨询公司受崔鸿亮的委托,办理去福建青山钢厂上班(再由钢厂外派到印度尼西亚分厂上班),属于厂派。双方约定委托事项,办理出国劳务事宜,其中包括定金4,000元。联翔公司出具收据,明确记载今收到崔鸿亮委托推荐费4,000元(2020年9月8日)。联翔咨询公司收款后,通过第三人中介推荐崔鸿亮到福建青山钢厂,崔鸿亮通过面试及体检合格后,钢厂再派往印度尼西亚分厂工作。崔鸿亮通过福建青山钢厂面试,但在体检时检出小三阳。崔鸿亮在委托出国事宜的报名保证书中,标明崔鸿亮如果在联翔咨询公司推荐的单位面试合格,体检不合格,崔鸿亮必须服从劳务公司再次安排,并不得退出。如果联翔咨询公司继续推荐面试之前,因崔鸿亮本人原因中途退出,崔鸿亮所交费用都不予退还。如果面试不合格,所交费用全部退还。崔鸿亮不服从联翔咨询公司再次推荐出国劳务的其他安排,其违约在先,崔鸿亮故意隐瞒病情导致委托出国劳务目的无法实现。联翔咨询公司无违约过错,不应承担退费及违约的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8日,崔鸿亮经人介绍,委托联翔咨询公司办理出国劳务事宜。崔鸿亮向联翔咨询公司支付委托推荐费4,000元,联翔咨询公司出具收据。2020年9月18日,崔鸿亮向联翔咨询公司出具“报名保证书”。约定崔鸿亮同意自报名开始自愿服从劳务公司的安排,面试考试体检,如有违反,所交费用一律不再向劳务公司索取;必须保证本人身体健康,如因面试合格,体检不合格,必须服从劳务公司的再次安排;如违反上述任何一点所交费用一律不再向劳务公司索取等。

联翔咨询公司将崔鸿亮办理出国劳务事宜交给济宁市金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办理。通过联翔咨询公司与济宁市金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操作,2020年11月28日,永青集团有限公司以手机视频方式对崔鸿亮进行面试。2020年11月29日,永青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崔鸿亮体检。2020年12月6日,联翔咨询公司要求崔鸿亮支付后续办理出国劳务款,崔鸿亮当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至韩天鹏账户18,500元。2020年12月,崔鸿亮从辽宁省沈阳市坐飞机到福建省福州市,参加永青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的体检。体检之后,又乘坐飞机返回辽宁省沈阳市。2020年12月10日,永青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崔鸿亮心电图、小三阳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崔鸿亮体检不合格后,联翔咨询公司要求崔鸿亮支付3,500元继续为其办理永青集团有限公司出国劳务,崔鸿亮拒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当事人陈述,崔鸿亮提交的收据、手机银行转账打印凭证、微信截图、永青集团有限公司互联网发布的公众号、通告、声明等;联翔咨询公司提供的报名保证书、体检报名表、微信截图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崔鸿亮与联翔咨询公司之间应为居间合同关系。该居间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系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崔鸿亮关于解除居间合同并返还已付劳务费用22,500元的请求。联翔咨询公司在促成劳务合同成立后,方可向崔鸿亮索要居间报酬。崔鸿亮因体检不合格,未能与永青集团有限公司订立劳务或劳动合同。联翔咨询公司又要求崔鸿亮支付3,500元费用,将不合格体检办理为合格体检,崔鸿亮予以拒绝。合同虽约定如因面试合格,体检不合格,必须服从劳务公司的再次安排,但崔鸿亮体检不合格系客观存在,不能改变。故联翔咨询公司要求崔鸿亮支付3,500元费用,将不合格体检办理为合格体检,有违常理,崔鸿亮有权拒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联翔咨询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且联翔咨询公司未再专门向崔鸿亮继续提供出国劳务信息,故崔鸿亮有权要求解除与联翔咨询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崔鸿亮未与永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联翔咨询公司不可能为崔鸿亮办理后续出国事项,其应向崔鸿亮返还18,500元。根据崔鸿亮自费到永青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体检,联翔咨询公司未支付任何费用的事实,本院酌情认定崔鸿亮向联翔咨询公司支付2,000元作为必要费用。联翔咨询公司应向崔鸿亮返还20,500元。

联翔咨询公司以济宁市金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追加济宁市金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崔鸿亮与联翔咨询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仅对崔鸿亮与联翔咨询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济宁市金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否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查明事实;联翔咨询公司与济宁市金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无关。故对联翔咨询公司追加济宁市金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崔鸿亮与被告抚松县联翔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9月8日订立的办理出国劳务居间合同;

二、被告抚松县联翔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崔鸿亮返还委托推荐费2,000元、后续办理出国费用18,500元,合计20,500元;

三、驳回原告崔鸿亮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崔鸿亮负担24元,由被告抚松县联翔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