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齐峰与被告赵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齐峰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齐峰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齐峰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林 审判员 贺雪军 审判员 徐雅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