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永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蔡文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裴红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豫1102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蔡文霞、裴红跃至今未按该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永发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蔡文霞、裴红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豫1102民初434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来院,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蔡文霞、裴红跃名下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口头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要求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裴红跃名下在(漯河市区)无不动产信息,2021年7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裴红跃名下位于广东省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地段山林海苑山林海11号楼1单元2层07号不动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惠东县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蔡文霞名下位于漯河市源汇区恒大名都1#楼1单元1901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70017846),经过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不进行变卖。 3、通过“总对总”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蔡文霞、裴红跃有车辆登记信息,已告知申请人,因查封有被执行人房产,申请人不要求查封车辆。 4、查明被执行人蔡文霞、裴红跃名下在(漯河市区)无公积金信息。 三、通过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文霞、裴红跃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蔡文霞、裴红跃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永发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兆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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