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庆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之1,身份证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中,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揭西县佳浩食品有限公司,住址:揭西县金和镇金里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6D。
法定代表人:谢协华,职务:经理。
被告:谢协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440××××××××××××*。
被告:谢文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445××××××××××××*。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庆为与被告揭西县佳浩食品有限公司、谢协华、谢文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庆为以被告揭西县佳浩食品有限公司、谢协华、谢文鑫达成协议并已清偿涉诉所欠的赔偿款为由,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该处分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庆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林庆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