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益阳东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龙泉村腰铺子组。
法定代理人:邱惠良,系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湘北分公司,住所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东208号。
负责人:周全。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龙兴。
审理经过
原告益阳东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湘北分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益阳东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益阳东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