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307198862363,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马志根。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交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在尧都农商银行村镇银行109×××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2801.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