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俞旦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宋俊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俞旦婷与被告宋俊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宋俊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公告方式向被告宋俊烨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2021年6月4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俞旦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俊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当日原告通过微信转给被告2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3万元,次日又通过微信转给被告2万元,二日共计给付被告7万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1份、收条1分、微信转账记录3张及原告俞旦婷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宋俊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宋俊烨返还原告俞旦婷借款7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宋俊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10元,由被告宋俊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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