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被告:中电(芜湖)出口工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北路68号出口加工区管理局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14845432。

法定代表人:李玉峰。

审理经过

原告韩强与被告中电(芜湖)出口工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电(芜湖)出口工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强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电(芜湖)出口工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销原告韩强在公司担任监事的任职,并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监事撤销事宜;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7日,被告中电(芜湖)出口工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原告韩强不知情的情况下,任命原告韩强担任被告公司监事,经原告韩强多次寻找、联系被告中电(芜湖)出口工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未找到被告公司。现按照《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请求依法判决取消原告韩强监事任职。

被告辩称

被告中电(芜湖)出口工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或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经审查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中电(芜湖)出口工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0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显示,原告韩强为该公司监事。原告韩强陈述其对于担任公司监事一职不知情,系他人借用其身份证办理的,且其本人从未参与公司经营。

另查明,原告韩强系中国人民银行太和县支行员工,自1993年起在该单位工作至今。该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不允许在企业单位任职或兼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强虽登记为被告中电(芜湖)出口工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但其陈述担任监事并非个人意愿。被告中电(芜湖)出口工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韩强参与公司经营,在公司领取报酬,且原告韩强工作性质也不适宜担任公司监事一职,故原告韩强要求撤销监事一职并无不当,被告中电(芜湖)出口工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予以配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中电(芜湖)出口工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韩强办理撤销韩强为公司监事的工商备案手续。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电(芜湖)出口工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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