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裁判文书拟稿纸 签发: 审核:
案由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拟稿人:卢彩玲 附件: 拟稿单位:肃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校对:焦敏 案号:(2020)甘0902民初3242号 2020年6月16日封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902民初3242号 原告:张建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小沙渠村四组,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身份证号*。 被告:桑立军,男,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春光丽都12号楼*单元*号,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审理经过
原告张建荣与被告桑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预立案。原告张建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建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彩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