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泽,出生于交城县。
审理经过
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泽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强、书记员贾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11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张泽驾驶×××号轿车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环路五中门前路段时,与沿南环路由东向西牛某驾驶的×××号轿车(乘员游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泽、牛某、游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作出晋龙司鉴所(2021)毒检字第00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张泽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0.7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张泽已对牛某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泽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劣迹调查表、查获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保存证件清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保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及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泽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并对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