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永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陵县。系原告女儿。
被告:丁家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陵县。
被告:闻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永武诉被告丁家顺、闻涛运输合同纠纷(立案案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永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家顺、闻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永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丁家顺承担欠款47200元;2.判令被告丁家顺、闻涛承担欠款76770元(因已归还5000元,现两被告承担欠款7177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6年进入二被告经营的木材粉碎厂上班。经口头合同约定原告300元/趟车费,原告自进厂以来,无误地履行工作职责,但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工资。至2019年9月被告丁家顺累计拖欠原告车费47200元,至2020年5月被告丁家顺、闻涛累计拖欠原告车费76770元。上述事实均有二被告出具欠条证明,期间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未果。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丁家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闻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两被告经营木材粉碎厂,与原告约定为其运输,每趟运费300元。从2016年9月起原告为两被告运输,至2019年9月19日经结算,2016年9月26日到2017年4月26日被告丁家顺欠原告运输费47200元,由被告丁家顺出具欠条。到2020年5月20日,两被告再次与原告进行了运输结算,欠原告2017年5月到2019年12月运输费76770元,由两被告共同出具欠条。上述款项闻涛在起诉前归还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实际履行了运输货物的义务,两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运费。2016年9月26日到2017年4月26日运输费47200元,由被告丁家顺出具欠条,故应由丁家顺承担。2017年5月到2019年12月运输费76770元,由被告丁家顺、闻涛共同出具,因闻涛已归还5000元,下欠71770元,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丁家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永武运输费47200元。
二、被告丁家顺、闻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永武运输费717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被告丁家顺、闻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