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凤屿路206号902-1室。 法定代表人:林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枫林花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莲花湖社区诚信花园北区七栋505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
审理经过
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枫林花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浚 审判员 朱梅安 审判员 詹险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