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斯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娟,辽宁北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维阳,辽宁北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娟,辽宁北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维阳,辽宁北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海洋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73274059XD。
法定代表人:张连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红,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添,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连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红,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添,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照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斯武、李秋英与被上诉人大连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连成、原审被告邹静、李照亮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3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邹斯武原为大连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监事,在公司无特殊规定时,其无权保管公司的证照。同理李秋英作为原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未经授权亦无权保管公司的相关财务账册。被上诉人大连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张连成主张邹斯武和李秋英返还公司相关证照和账册,需就邹斯武和李秋英非法占有公司相关证照和账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判未查明二上诉人持有公司证照及相关账册的事实,即判令二上诉人返还公司的相关证照和账册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3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邹斯武和李秋英共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