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黑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无业。因犯抢劫罪,2001年10月12日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2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7月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食毒品,2021年1月1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4月28日被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2日经湖南省衡南县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南检一部刑诉〔2021〕Z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查明
事实
2021年1月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从衡南县三塘镇搭乘出租摩托车前往衡南县洲市乡马井村石灰组准备看望在老家的母亲。在经过同村组唐某1家时,被告人唐某某发现唐某1家中无人,遂产生盗窃的想法。唐某某用身份证插开唐某1家的木门进入室内,在唐某1家卧室衣柜内一件外套口袋内找到现金3650元,得手后唐某某离开唐某1家,在马路边搭乘一台过路私家车逃离现场。盗窃所得现金被唐某某用于手机上打牌输掉。
2021年4月,被告人唐某某在衡阳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向民警反映其有一起犯罪行为。2021年4月21日衡南县公*安*局三塘派出所民警在衡阳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审了唐某某,其如实供述了上述入户盗窃事实。
本院
意见
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因其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判决
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判决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