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枣庄德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1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07599496。
法定代表人:秦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彦水,山东祥鼎律师事务所。
被告:刘信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枣庄德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信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枣庄德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德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枣庄德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枣庄德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