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艾树成,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告:杨建军,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艾树成诉被告杨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艾树成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艾树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树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树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