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字金文,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漾濞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漾濞县。 被执行人施玉军,男,****年**月**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云龙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云龙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告人施玉军滥伐林木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云2929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告人施玉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字金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车费、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70584.86元。因被告人施玉军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施玉军银行账户内存款2685元。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字金文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7899.8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施玉军履行执行款1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剩余执行款66899.86元,被执行人施玉军于2021年6月份起,每月履行不低于1000元。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字金文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云2929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建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