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志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伊犁特焦化厂工人,住新源县。
被告:钱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七十一团六连职工,住第四师七十一团。
审理经过
原告孙志福与被告钱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孙志福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志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志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元,由原告孙志福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