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盛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宁第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盛东与被告宁第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陈盛东以被告宁第民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盛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计2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盛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良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承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