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冶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嘴镇石头沟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宋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尕牧隆下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冶某与被告宋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冶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冶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冶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冶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海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文秀 书记员    苏桂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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