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冶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嘴镇石头沟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宋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尕牧隆下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冶某与被告宋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冶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冶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冶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冶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海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文秀 书记员 苏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