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红霞,女。 委托代理人李印,男。 被告樊春利,男。
审理经过
原告胡红霞与被告樊春利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建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