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红霞,女。 委托代理人李印,男。 被告樊春利,男。

审理经过

原告胡红霞与被告樊春利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建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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