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保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
被执行人:熊小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
审理经过
原告蔡保银诉被告熊小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113民初10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熊小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蔡保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熊小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经本院执行,蔡保银与熊小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蔡保银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蔡保银与熊小重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3民初10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