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谷西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被告:黄明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河南国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北航路19号1-2号楼1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谷文文。

审理经过

原告谷西超与被告黄明伟、河南国斛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谷西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谷西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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