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铭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汤庄乡张楼行政村。

统一社会信用码:9141162335204009X3。

法定代表人:陈海东,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闫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荣坤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与文昌街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南(周口海燕职业技术学校家属院)。现住址周口市川汇区兴业路与新民路交又北边翔宇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码:91411600063836331B。

法定代表人:李荣耀,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运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铭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荣坤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铭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称:一、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商砼货款110万元;二、请求贵院依法确认被告延期付款的行为违约,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30万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在商水县依法经营商砼的企业,被告因建设需要于2019年5月11日与原告签订了商砼供应合同,约定在被告开发的位于周口市××区××路与××交叉口北段周口翰墨国学艺术中心项目工程中由原告供货,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为被告供应商砼,总货款近110万元。后因被告无法按期偿付货款,原告多次与其协商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河南荣坤实业有限公司辩称,情况属实,现在公司资金确实困难,正在想办法,愿意协商,愿意以房抵债的方式,把欠的款项给付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荣坤实业有限公司共计欠原告河南铭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160222元,被告于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完毕;

二、如果到期不按时履行,原告河南铭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有款项;

三、双方其他概无纠缠。

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被告河南荣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双方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时生效。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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