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龙,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唐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申请人:梅文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何峰与被申请人唐勇、梅文德因股份纠纷,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限额为12,00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勇、梅文德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或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唐勇名下位于石阡县城境内的房屋56套(详见附后查封财产清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唐勇、梅文德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或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唐勇名下位于石阡县城境内的房屋56套(详见附后查封财产清单)。冻结、查封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通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熊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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