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织金县顺达汽车租赁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1安居大道11栋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4MA6FMAEN6F。
经营者:郭林,女,****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孟庆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梁余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原告织金县顺达汽车租赁行与被告孟庆明、梁余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织金县顺达汽车租赁行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织金县顺达汽车租赁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织金县顺达汽车租赁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织金县顺达汽车租赁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