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宋克方,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70030676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桑营镇双洺村委会宋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郸检二部刑诉[2021]19号
指控事实
2020年4月19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宋克方酒后驾驶无牌四轮电动车顺郸城县张完乡至鹿邑县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郸城县张完乡前庙村卫生所门口处时,将行人张钦锌泽撞倒。经检测:宋克方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0.2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
辩护意见
被告人宋克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
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克方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宋克方认罪认罚,且具有悔罪情节,依法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克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