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原告:哈尔滨问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光芒街140号-1-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1C8J064Q。
法定代表人:史佳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玉兰,北京市道可特(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季虎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审理经过原告哈尔滨问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季虎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问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哈尔滨问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判员 刘立颖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郭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