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某。 被告:陈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黎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以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忠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