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穆棱信用社,住所地,穆棱市穆棱镇中心委。 负责人伞增国,男,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国强,男,该信用社员工。 被告周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李宜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张金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林业局。 被告韩春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 被告刘玉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穆棱信用社诉被告周鹏、李宜成、张金全、韩春艳、刘玉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穆棱信用社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在庭下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撤诉的申请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穆棱信用社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