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兴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陈文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王国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肖朝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陈文广、王国洪、肖朝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月琴(特别授权委托),贵州星秩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雷知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兴国诉被告陈文广、王国洪、肖朝建、雷知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兴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0元,由原告张兴国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