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颜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樊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审理经过
原告颜建军与被告樊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颜建军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建军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邹常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 慧 书 记 员 喻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