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柯昌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执行人:瑞昌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吁利波,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住房公积金查询等方式调查,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涉及案件众多,涉及在建工程抵押案件以及银行贷款案件,标的额巨大,目前正在本院另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20,450元,未执行320,45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