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崇阳支行,住所: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蜀州路10-14号。

负责人:黄亚彪,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雪,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领秀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四期。

法定代表人:彭建立,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金手指文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西部鞋都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彭建立,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金智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283号。

法定代表人:彭建立,总经理。

被执行人:彭建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莫芳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崇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领秀文具有限公司、成都金手指文具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智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彭建立、莫芳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其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首次执行案号为(2016)川0184执340号,执行标的为12,109,881元,因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8月7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川0184执恢203号。该次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彭建立、莫芳琴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住宅,得价款605100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彭建立、莫芳琴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建筑面积为324.38㎡的商业用房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经一拍、二拍及变卖,均流拍,保留价为376万元。上述商业用房作价376万元,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自愿垫付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执行费79984元和评估费79748元(被执行人名下三处不动产的全部评估费用),执行费79984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扣除垫付执行费、评估费后,抵债后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金额为3600268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彭建立、莫芳琴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附1号建筑面积为346.03㎡的商业用房网络司法拍卖,经一拍、二拍及变卖,均流拍。因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且与被执行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本院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执行。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川0184执恢158号。本院对被执行人莫芳琴名下车牌为川AM××××号克莱斯勒300C小型轿车一辆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得价款149800元。本院划拨二被执行人名下多家银行存款合计14047元,在支付车辆网拍辅助费1798元后,上述剩余案款162049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4月1日,本院再次恢复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川0184执恢158号。本院对被执行人彭建立、莫芳琴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附1号建筑面积为346.03㎡的商业用房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经一拍、二拍流拍后,在司法变卖过程中,买受人王某以3465600元的最高价竞得,在本院支付房屋网拍辅助费8931元和买受人垫付的应由被执行人缴纳的税费522495.37元后,本院已将该商铺拍卖剩余款项2934173.63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莫芳琴名下另有川A1××××号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经向车辆登记机关核实,该车已变更登记过户他人。被执行人彭建立名下车牌为川AT××××号捷达牌小型汽车一辆、四川领秀文具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川A6××××福田牌普通客车一辆,本院已在恢复执行的(2017)川0184执恢203号案件中裁定予以查封,因无法找到车辆而不能进行资产处置。除上述已阐明的资产外,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五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余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到期债权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五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2109881.00元及利息,经首次及两次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总计已实现债权7,301,590.63元,尚有债权4,808,290.37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79,784元已在本院(2017)川0184执恢203号中缴纳并已上缴国库。

请求情况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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