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张某1,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张某2,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对被告张某1、张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