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址同上,系刘某1父亲。
委托代理人:冯天浪、周瑞龙,均为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傅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明光市涝口中心小学,其余情况不详。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1341100740861199(0-1)。
负责人:吕正民,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保险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傅翀、明光市涝口中心小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同意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岳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