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州万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68号2101、2102、2103房。
法定代表人:陈崇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锋,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艳,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腾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东莞东坑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院内后座首层12室。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州万航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腾海矿业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72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腾海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和委托乐昌市人民法院现场调查,除了查封被执行人所属牌号为粤F×××××小型汽车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该小汽车因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总额243386.83元,均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10月31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伟莉
审判员 罗 春
审判员 黄耀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