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蓬莱市存玉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汪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长存,任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烟台华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28号第一大道1911室。 法定代表人张友华,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蓬莱市存玉铸造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烟台华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2010)蓬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青松 审判员 李心功 审判员 展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