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丘敏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翁源县人,高中文化,工人,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嘉欣,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由韶关市曲江区司法局指派。
审理经过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2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丘敏先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婧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丘敏先及其辩护人何嘉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20日02时36分左右,被告人丘敏先酒后驾驶粤FA××××号小型轿车途经韶关市曲江区时,碰撞行走在人行横道的行人黄荣珠,造成其倒地以及车辆损坏,随后丘敏先驾车驶离现场;同日02时45分左右,李某驾驶粤F5××××号小型轿车途经事故现场,碾压倒在地上的黄荣珠,经120急救医生确认其当场死亡。丘敏先在案发后的第二天上午投案自首。经鉴定,该事故符合黄荣珠处于站立姿态下被粤FA××××号小型轿车左前部撞击并形成致命的心脏挫裂创、双肺挫裂创,之后被粤F5××××号小型轿车碾压的致伤过程,黄荣珠符合交通事故致心、肺挫裂创而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丘敏先承担第一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第二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黄荣珠无事故责任。被告人丘敏先家属已支付被害人丧葬费64000元。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提交了110处警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车辆情况说明、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等书证,证人李某、雷某、丘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丘敏先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丘敏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丘敏先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丘敏先家属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丧葬费64000元,丘敏先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丘敏先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但辩称不属酒后驾驶,事发当时不知道碰撞到了人。丘敏先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丘敏先是初犯、偶犯,具有自首、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丘敏先没有意识到撞人,也没有意识到自己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才离开现场,相较于明知发生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现场的情形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丘敏先具有自首情节不当外,其余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敏先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属逃逸。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丘敏先辩称其不属酒后驾驶、事发当时不知道碰撞到了人及辩护人关于丘敏先没有意识到撞人,也没有意识到自己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才离开现场,相较于明知发生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现场的情形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丘敏先具有自首、坦白情节的意见,经查,证人丘某的证言及被告人丘敏先的供述互相印证,证实丘敏先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丘敏先在侦查机关的第一堂供述互相印证,证实现场道路平坦,路况及路面视线良好,丘敏先驾驶的车辆灯光正常开启,碰撞到被害人的地点是在人行道,碰撞位置是驾驶室左侧车头,因碰撞导致左前保险杠损坏、左前雾灯损毁、左前翼子板变形、发动机盖损坏变形,可见被害人遭受撞击时力度非常之大,且经鉴定被害人身高158厘米,发育未见异常,以上足以证实丘敏先对于驾车撞人这一事实是明知的,但其发生交通事故后却未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被害人并报警,而是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丘敏先虽能在案发后自动投案,但一直避重就轻,并未如实交代驾车撞击的对象等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属自首,故对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丘敏先认罪认罚且支付了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丘敏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