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熊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执行人:张应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熊伦申请执行张应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熊伦要求被执行人张应江支付货款91,000.00元。申请执行人熊伦与被执行人张应江于2021年6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张应江自愿支付申请人熊伦货款91,000.00元,该款分别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申请人熊伦支付15,000.00元,于2023年1月30日前支付40,000.00元,于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36,000.00元;二、本案执行费1,265.00元,由被执行人张应江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熊伦申请执行张应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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