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祥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镇X人,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原告:王军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镇X人,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被告:芮城县古魏镇王夭村第十一村民组。 地址:古魏镇王夭村第十一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余满朝,组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祥子与被告芮城县古魏镇王夭村第十一村民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祥子、王军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西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吉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