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祥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镇X人,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原告:王军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镇X人,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被告:芮城县古魏镇王夭村第十一村民组。 地址:古魏镇王夭村第十一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余满朝,组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祥子与被告芮城县古魏镇王夭村第十一村民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祥子、王军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西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吉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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