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浏,女,****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三穗县人,住贵州省三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贵州省镇远县远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李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贵州省镇远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浏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燕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刘浏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380000元,保单号为12114003901237925581。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浏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燕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刘浏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雷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