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市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胜利路10-2号香森丽园1栋40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7276479058。
法定代表人:朱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柏林,男。
被告:王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市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柳州市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