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津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被执行人:常万鹏,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崔津铭与被执行人常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2015)凌杨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0400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