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斋,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韬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为民街以南、东马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韩兰彦,系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韬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