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芳,重庆恩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世昌广场21栋2单元。
法定代表人:阳大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