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游洪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原告:龙永安,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被告:姚琴,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县。
被告:贵州领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仁山办事处木杉河社区(旺家花园对面)文化娱乐金街7号。
法定代表人:罗康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游洪贵、龙永安与被告姚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追加贵州领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绣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洪贵、龙永安与被告姚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领绣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游洪贵、龙永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33391元及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0年2月,被告聘请原告做建筑木工,2020年5月1日完工,工人工资共计176391元。被告于2020年5月10日支付工钱43000元,余款向原告写下久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姚琴辩称,其系领绣公司员工,主体木工是承包给田聪,田聪与领绣公司签订有合同,原告起诉的款项包含在田聪的合同里面。
被告领绣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因被告领绣公司建设工程需要,原告游洪贵、龙永安为工程建设做木工。2021年2月10日,姚琴向游洪贵、龙永安出具欠条一张,载明“龙永安、游洪贵一楼到六楼主体木工共176391元,已付43000元,余133391元。田聪工人。”。姚琴在该欠条上签名并加盖贵州领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程部专用章。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提交的欠条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接受劳务一方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游洪贵、龙永安给被告领绣公司做工,领绣公司向游洪贵、龙永安出具了欠条,领绣公司应及时支付游洪贵、龙永安的劳务报酬133391元。关于利息,欠条中未约定利息,不予支持。被告姚琴向游洪贵、龙永安出具欠条,欠条上加盖了领绣公司的工程部专用章,姚琴出具欠条并签名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后果,其个人不应承担责任。被告领绣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辩论等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贵州领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游洪贵、龙永安欠款1333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1484元,由被告贵州领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