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渤海路市政府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80974029XE。
负责人贺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晓光,河北康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告解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九州长江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3520676F。
负责人王鑫烈,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兰华,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黄骅支公司”)诉被告李函、解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黄骅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晓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函、解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人保黄骅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款10395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0日14时20分许,李函驾驶鲁P×××××大通牌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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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普通客车,沿大广高速公路行驶至南方方向1397公里700米处时剐蹭中央隔离护栏,而后与案外人吴玉合驾驶的冀T×××××、冀J×××××红岩牌危化品运输车剐蹭,随后两车碰撞右侧隔离带护栏翻入边沟中,造成两车受损、路产损失、鲁P×××××乘车人解朋与解淼然受伤、冀T×××××乘车人于洪怀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高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任丘大队坐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函负事故全部责任,吴玉合、解朋、解淼然、于洪怀无责任。原告承保车辆冀T×××××、冀J×××××车所有人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就本次事故造成的冀T×××××、冀J×××××车损失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经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本案原告赔偿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各项损失10277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78元。另鲁P×××××车辆登记所有人和被保险人为第二被告,且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
被告辩称
被告李函、解朋未答辩。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李函、解朋未到庭,无法查明事故发生后二被告是否赔偿相应的款项。本案事故的发生属实,但原告所追偿的损失系火灾发生所形成的损失,本案事故相撞后并未起火,起火原因是因为倒货过程中所发生,因此原告因着火所形成的损失并非是交通事故碰撞所形成,我方申请对事故相撞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鉴定来明确我方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所主张的损失系保险合同案件中所做损失鉴定,并未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不能作为本案损失数额认定的依据。原告所主张的金额要求法院重新鉴定后确定实际损失,我方不承担本案事故所造成的间接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0日14时20分许,李函驾驶鲁P×××××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广高速公路行驶至南方方向1397公里700米处时剐蹭中央隔离护栏,而后与吴玉合驾驶的冀T×××××、冀J×××××红岩牌危化品运输车剐蹭,随后两车碰撞右侧隔离带护栏翻入边沟中,造成两车受损、路产损失、鲁P×××××乘车人解朋与解淼然受伤、冀T×××××乘车人于洪怀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任丘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函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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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全部责任,吴玉合、解朋、解淼然、于洪怀无责任。
又查明,冀T×××××、冀J×××××车所有人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2019年9月6日,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向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3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赔付原告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保险金102774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在赔偿原告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各项损失后,享有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2019年10月30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支付赔款103952元。
另查明,鲁P×××××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被告解朋,鲁P×××××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电子回单、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函驾驶鲁P×××××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与吴玉合驾驶的冀T×××××、冀J×××××红岩牌危化品运输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路产损失。该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任丘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函负事故全部责任,吴玉合、解朋、解淼然、于洪怀无责任。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3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人保黄骅支公司已赔偿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各项损失103952元,原告取得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代位求偿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3952元,予以支持。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能足额赔偿原告103952元,故被告李函、解朋不承担责任。造成冀T×××××、冀J×××××号挂车所运载的粗苯发生泄漏,火灾,也是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损失,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数额已由生效的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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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3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辩称起火原因是因为倒货过程中所发生,要求重新鉴定在倒罐的过程中发生着火所形成的损失和交通事故碰撞所形成的损失,确定被告赔偿的数额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损失103952元。
二、被告李函、解朋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